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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及《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的通告
 

  尊敬的客户:

  为了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更有效地控制交易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以及我行与您签订的《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业务协议书》第30条、《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第37条及《代理非会员客户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协议书(含补充协议)》第十六条第五款之约定,我行将于2018年1月29日更新代理竞价业务协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新《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附件一),替代《代理个人客户黄金现货实盘交易业务协议书》、《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二、更新《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附件二),替代《代理非会员客户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三、更新后的协议重要修改点包括以下内容:

  1.为了更好地规范协议内容,更清晰地展现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次更新梳理了协议结构,重新规范了协议格式,列明了目录,增加了释义章节。

  2.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最新管理要求,本次协议新增出入金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可参见《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及《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的第五条“保证金管理与强行平仓”及协议附件《出入金和资金清算规则》。

  3.新协议将《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协议书(含补充协议)》及《代理非会员客户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中的强行平仓条款单独作为协议附件,基本内容保持不变。

  4.根据国家监管机构及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新协议增加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条款。其中,个人客户可参见《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1.7、7.2及9.4等条款;法人客户可参见《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2.1.7及10.4等条款。

  5.为了更好地控制双方在代理关系中的风险,保障双方权益,协议新增了当我行发生垫款时,可对客户在交易所的资产进行处置并就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条款。其中,个人客户可参见《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9.5条款;法人客户可参见《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10.5条款。

  6.为营造诚信的社会环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新增了我行依法将与协议有关的信息和客户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条款。其中,个人客户可参见《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14.2条款;法人客户可参见《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15.2条款。

  7.未尽事宜,以《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为准。

  四、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更新后的协议,并重点关注加黑加粗标识内容。

  五、其他事项

  根据《代理个人客户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业务协议书》第37条及《代理非会员客户贵金属现货交易业务协议书》第十六条第5款相关内容,您对新协议如有疑问或异议,可在相关修改生效前通过95588电话银行咨询或办理竞价交易业务的注销手续。

  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8日起公告,自2018年1月29日起,若您未注销本项业务或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将视为您已同意接受新协议。

  附件:一、《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
       二、《代理法人客户贵金属竞价交易业务协议书


(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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